作者:MerlinCahrin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2、扩大领~事裁判权范围。
第十二款 协众国各口领~事官处,应由中华关口发给丈尺、秤码各一副,以备丈量长短、权衡轻重之用,即照粤关口部颁之式盖戳镌字,五口一律,以免参差滋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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