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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_贬例第八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四年:齐人执陈袁涛涂。传:不修其师而执涛涂,古人之讨则不然也。〔案:二十八年注,无罪而执人,当贬称人。〕

十五年:宋人及楚人平。传:大其平乎已也!此皆大夫也,其称人,贬,平者在下也。注:讥二子在君侧,不先以便宜反报,归美于君,而生事专平,故贬称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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